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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程序】

·听证受理机构:

上海市烟草专卖局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的,由上海市烟草专卖局专卖管理处组织。各区县烟草专卖分局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的,由上海市烟草专卖局各区县分局专卖办公室自行组织。

·听证受理范围: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处以八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听证程序:
(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人或者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四)举行听证时,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人或者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七)组织听证的费用由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承担。

【社会服务功能(真伪烟鉴定)】

·受理机构:上海市烟草质量检测站
·受理地址及电话:
地址:上海市许昌路1061号
电话:(021)65410161

·送鉴单位及送鉴程序:

送鉴单位
1、上海市烟草专卖局及各区县烟草专卖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及各区县公安局;上海市技术监督局及各区县技监局;以及其他有关此项工作的执法监督单位。
2、外省市委托鉴定的送鉴单位应是符合上述中相应的有关单位。
3、个人消费者的送鉴样品,必须通过各区县消费者协会或和第一点、第二点中的有关单位填写鉴定证明后,再送上海市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

送鉴程序
1、凡需送鉴定的执法监督单位必须对样品的真实性和代表性负责.
2、送鉴单位的抽样人一般应不少于二人,并严格按照随即取样抽取样品,抽取的样品需保持原包装形式与原包装材料,以整条为单位。
3、样品抽取以同一牌号、同一规格、同一类型、同一包装形式的卷烟为同一批。
4、凡查处数量同一批在5件以内(50条/件),每件随机取一条;凡查处数量同一批在5—10件,随机取5件,每件随机取一条;凡查处数量同一批在10件以上,随机取10件每件随机取一条。
5、每件随机取一条烟后必须在该件与该条上作相同标记以备追溯。
6、按规定的取样方法与取样数量取完样品后,以每条送鉴样品为一批,一式二份填写鉴定证明的相关内容。
7、鉴定证明必须加盖送鉴单位公章。
8、由送鉴单位将样品与鉴定证明同时送至上海市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

·鉴定结论
1、鉴定人员根据鉴定项目作出结论,凡不符合鉴定项目中的任何一项即判定为假冒。
2、鉴定报告共两页,由封面和鉴定结论两部分组成。鉴定报告一式两份,出具给送鉴单位的鉴定报告只写明鉴定结论,本站存档的鉴定报告上应有详细的鉴定记录(作为原始记录,并按月、季、年汇总真伪鉴定数量)。
3、送鉴样品原则上自送鉴定之日起由鉴定部门七日内出具鉴定结论,由送鉴单位自行领取鉴定证明,遇特殊情况经协商可适当提前或延长。
4、犯送鉴样品经鉴定后若为假烟则一律不作退回,如为真品则送鉴单位在领取鉴定证明的同时可领回剩余样品,但必须保留二包样品以备送鉴单位申诉之用,所有经鉴定后的样品保存一个月后由鉴定部门请有关部门销毁,并保存销毁凭证。由于送鉴单位延迟取鉴定证明导致样品变质或已销毁,本鉴定部门不承担责任。

·注意事项

1、送鉴定单位若对送鉴样品的结论有异议时,自鉴定部门出具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天内可以向鉴定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复查鉴定证明》,由鉴定部门对原样品进行复查并出具复查证明,若复查结论与原结论不同则由鉴定部门承担一定的责任。
2、检验(鉴定)报告原则上不能更改,若必须修改(鉴定结论不得更改)需由主检或送鉴人员更改签字确认,否则报告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