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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复议受理机构与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海市烟草专卖局各区县分局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海市烟草专卖局或者本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海市烟草专卖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烟草专卖局或者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双方权利义务:
申请人权利义务: 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口头申请、也可以书面申请。
复议机关的职权义务: 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证据,并提出答辩书。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诉讼】
诉讼受理机关: 认为上海市烟草专卖局各区县分局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应在15日内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认为上海市烟草专卖局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应在15日内向杨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赔偿】
·赔偿义务机构: 市局及各分局
·赔偿受理范围: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 1、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2、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反实施行政许可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5、违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 1、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与行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 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双方权利义务:
赔偿请求人权利义务: 赔偿请求人必须是受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赔偿义务人,且赔偿义务人之一为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有具体的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具体行政行为已被依法确认为违法;在法律规定申请期限内。赔偿申请应当使用书面形式,并载明下列事项: 1、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住所 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3、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被申请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记入笔录。
赔偿机关权利义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对赔偿申请进行审查,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对符合赔偿范围及有关申请规定的,裁定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 2、对不符合赔偿范围及有关申请规定的,裁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 3、对申请有关要件尚不齐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赔偿请求人在十日内补正;逾期未能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法律的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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