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处罚机构: 全市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
· 处罚种类: (1)罚款; (2)没收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3)责令关闭、改正、停止生产、停止经营、暂停经营、停止销售;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程序:
简易程序: 1、适用简易程序查处违法行为,应当当场了解违法事实,制作笔录,并收集必要的证据 2、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检查证,行政处罚决定应由两名以上(含两名)执法人员共同决定,并填定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4、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根联必须定期提交本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核。
一般程序: 1、立案调查,制作《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立案报告表》; 2、调查取证,分别制作、《检查(勘验)笔录》《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询问笔录》; 3、对物证进行提取,制作《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4、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制作《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案件处理呈报审批表》; 5、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填发《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6、对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及八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7、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处罚决定书》。其中对处没收烟草专卖品、违法所得和处以罚款的,附没收单或罚款单。 8、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期间
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裁决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停止执行的。
· 双方权利义务: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在收到《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当事人在收到《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要求听证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后,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建设银行的支行或分理处。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逾期缴纳罚款的,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的职权和义务: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或者向当事人送达《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3)《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 (4)《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5)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 (6)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商标卷烟活动坚决制止非法生产卷烟行为的意见; (7)关于本市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商标卷烟活动坚决制止非法生产卷烟行为的实施意见。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