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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机构:
全市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

·强制种类:

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待讨论确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其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

·强制程序: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同时应当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如“责令整顿通知书”等。

·双方权利义务: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在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或者不出示执法证件,有权拒绝,有权要求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不得阻挠。
烟草专卖行政行政管理机关的权利和义务:烟草专卖行政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烟草专卖行政行政管理机关在采取强制措施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和,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相应的法律文书。

·强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4)《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