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检查机构: 烟草专卖检查工作由上海市烟草专卖局及各区、县烟草专卖分局根据辖区管理范围分别组织实施。
·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1、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必须持有烟草专卖机关核发的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在规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内生产、经营。 2、禁止非法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或未经注册核准的烟草制品,严禁销售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 3、托运或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机关核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邮寄或携带不得超过限量[异地携带国产烟以十条(2000千支)为限,外国烟以五条(1000千支)为限,两者合计不得超过十条。邮寄以两条(400千支)为限]。 4、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经营外国烟草制品必须持有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零售环节除外)。 5、贯彻执行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关于烟草专卖有关规定的情况。
·检查程序:
1、烟草专卖机构经常不定期地进行烟草专卖检查。 2、烟草专卖机构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时必须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检查烟草专卖品经营场所、烟草专卖品存放场所,烟草专卖品运输工具。 3、发现涉嫌违反烟草专卖法规的情况,依法进入行政处罚程序。(依法实施制作勘验笔录、询问笔录、整改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及填发预定格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程序)等行政措施。)
·双方权利义务:
烟草专卖机构职权:
1、依法实施检查,不受非法干预 2、对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场所、运输工具、业务资料等情况实施检查。
烟草专卖机构义务:
1、稽查人员必须依法实施检查。 2、稽查人员实施检查时必须出示证件。 3、实施检查必须有执法人员2人以上(含2人)。 4、提取物证必须填发"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5、遵守稽查纪律。
生产经营单位(个人)的权利:
1、合法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 2、接受检查时有权要求执法检查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3、有权要求执法检查人员在提取物证时填发盖有执法机关公章的"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并核对物证清单上物证的名称、品种、数量。 4、有权检举揭发违反烟草专卖法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5、不服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的可以申请复议或起诉。
生产经营单位(个人)的义务:
1、依法生产、经营、运输并执行烟草专卖机构发布的各项规定。 2、自觉接受、配合烟草专卖机构的依法检查。
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4)《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5)《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商标卷烟活动坚决制止非法生产卷烟行为的意见》; (6)《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 (7)《关于本市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商标卷烟活动坚决制止非法生产卷烟行为的实施意见》。
|
| |
|